•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发改〔2024〕153号

各辖区发改(经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实施细则

(试行)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企业以电力用户身份参与绿电交易,且绿电交易行为符合电力市场交易政策要求。

三、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按照不超过其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予以奖励。企业存在多个用电户的可按户累加;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

其中,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认定,以国网常州供电公司根据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的、每月正式结算的数据为准。

  四、工作流程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市发改委根据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确认的参与绿电交易企业名单和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结算清单,经规定程序审核后确定拟发放奖励企业名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核实。

市发改委结合公示情况提出奖励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发改委下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拨付按照市惠企利民财政资金“直达快享”兑付流程,精准直达企业。

五、承担机制

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市和辖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各辖区、常州经开区应承担资金,由各辖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通过上缴的方式据实结算,由市级财政足额直达兑付至企业。

六、其他事项

1、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在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失信行为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本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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