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普惠性、保障性、互助性的优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将作进一步优化,现将调整内容及调整原因解读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1.为什么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答:一是为了贯彻“房住不炒”的房地产调控精神,发挥住房公积金“自助积累、互助融资”的政策理念,倡导缴存人理性住房消费观念,有效防范以往存在的短期突击缴存突击贷款情况的发生。二是调整后的计算规则符合更加科学精准的管理运营要求。根据住建部的相关规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因素。通过缴存时间与账户缴存资金相结合,算出的账户平均存储余额更加科学公平。

2.调整后的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月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符合贷款条件的多个贷款申请人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市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40;有一人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10。据测算,按60个月的月均账户余额×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照“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贷款,按相应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

二、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确定恢复时间并及时对外公告。

3.为什么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一是应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的需要。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始终高位运行,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导致贷款轮候周期不断拉长,群众反响较大。二是保障无房刚需缴存人的需求。商转公贷款是将已经购得房屋的商业银行贷款转化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来说,不存在必须通过发放贷款资金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尚未获得刚需住房缴存人的购房融资需求。三是借鉴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做法。海南、淮安、镇江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应对资金流动性紧张状况,纷纷停止了商转公贷款,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平稳安全运行。综合考虑,结合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暂停商转公贷款政策。

三、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执行。

4.为什么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

答:2019年国家审计署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报告指出,该类提取情形超出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范围,要求各地公积金中心落实整改。根据审计意见,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议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职工因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职工因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确实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政策执行时间

5.调整后的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2021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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