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布2022年上半年生态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我市坚持问题导向、效能优先和系统观念,强化大案要案查处,优化非现场执法,围绕水、气、土、声、在线数据、风险隐患等要素开展精准执法,今年以来累计检查13814厂次,出动执法人员25543人次,立案查处583起环境违法行为,下达344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行政拘留50件,移送司法2件,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为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常州绿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2年3月2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对常州绿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查阅该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检测报告,该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缺少监测指标:其中地下水监测缺少锑、钴、锌指标;无组织废气监测缺少臭气浓度指标;有组织废气监测缺少臭气浓度指标;废水监测缺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指标。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单位立案调查,拟处罚款7.04万元。


案件点评: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持证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保证数据合法有效。


二、江苏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案


2021年12月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1年6月25日,对一车辆检测时,未按照规定设置正确的湿度修正系数,而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于2021年11月10日,对一车辆检测时,未按规定设置车辆的档位及保持相应的转速,而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3万元,没收检验费用650元。


案件点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打击尾气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有助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改善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三、付某某废桶处置作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2021年12月16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付某某废桶处置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作坊存放有尚未加工的废桶138个,主要存放在彩钢瓦顶棚作业区内;厂区东侧空地露天堆放有用塑料膜缠绕的铁皮桶盖5堆;厂区西侧空地露天堆放有完成加工已捆扎的铁皮4堆,堆放处下方地面仅用石子铺垫,周边有明显残液滴漏痕迹;另有两堆桶上拆解的钢箍堆放在厂区东南角。该个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4日正式开始进行废桶处置生产。样品检测结果表明未加工废桶属于具有液态易燃、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散装桶盖、打包铁皮、打包桶盖、机器及地表附着物均属于具有毒性物质含量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该个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点评:危险废物依法申报、规范管理、严防排放流失是基本法律要求,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严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三吨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江苏华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2022年3月31日、4月1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华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电烤箱和燃气取暖器项目的生产,环评文件要求手工表面处理线脱脂工段采用碱性工艺,使用碱性脱脂剂。经调查,该单位手工表面处理线脱脂工段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酸清洗剂,由碱洗改为酸洗,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该单位电烤箱和燃气取暖器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该单位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处罚款8.75万元,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验收处罚款33万元,对该项目负责人处罚款6万元。


案件点评:建设项目在经过环评及验收程序后,如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完成自主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依法对企业与责任人实施双罚制。


五、常州市双志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环境违法案


2022年3月4日,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利用远程红外热成像仪对该单位罐区进行现场非接触检查,通过红外热成像仪发现编号为T205罐顶部明显有气体逸出外环境。经查,该单位T205罐顶的泡沫发生器内部爆破玻璃密封面开裂,导致T205罐内异丁醇物料从玻璃密封面开裂处泄露逸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单位立案调查,拟处罚款4.4万元。


案件点评: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走航巡查+定量分析+排查溯源+红外热成像”精准执法,寻找泄漏点,快速锁定污染源,提升查案效率,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六、常州广源热电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2022年2月23日,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研判分析,发现常州广源热电有限公司属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但该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该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并责令该企业限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案件点评:2021年是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年,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结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情况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履约足额按期清缴是维护公平公正交易、确保碳市场正常运行、有效发挥机制作用的关键一环,更是企业履行生态责任的具体体现。


七、常州市光耀球墨铸造厂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11月16日,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光耀球墨铸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铸造项目的生产,熔化、混砂工段有粉尘产生,配套建设1套袋式除尘设施。检查时,该单位混砂工段正在生产,但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未运行。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产污设施实施查封,于2022年1月18日对该单位处罚款12万元,并将该案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本案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是由于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自认为短时间生产不开设施也没关系。根据环保法律法规,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违法成本增加,除罚款外、还有查封、移送拘留等配套措施,迫使企业要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八、常州亚美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5日-6日,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于雨天对常州亚美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雨水排放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污水排至厂外西届河。经采样监测,2021年11月5日雨水排放口COD浓度为118mg/L、石油类浓度为5.78mg/L;2021年11月6日雨水排放口COD浓度为148mg/L、石油类浓度为29.1mg/L。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产污设施实施查封,于2022年1月10日对该单位处罚款32万元,并将该案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不但有可能堵塞雨水管网,还会将污染物通过雨水管网排入自然水体,对周边河流造成直接污染。除罚款外,相关责任人也要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心存侥幸实施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打击了偷排漏排违法行为。   


九、常州华宇印染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案


2022年3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时有废气产生,配套建有1套碱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对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废气及厂界外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经检测,该单位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污染物硫化氢浓度为0.077 mg/m3、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1(无量纲),均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于2022年4月28日对该单位处罚款25万元。


案件点评:企业作为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主体,平时应加强对废气排放口的自我监测,实时跟踪排放情况,一旦超标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避免超标排放。


十、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2021年11月23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熔化、浇铸工段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受潮失效,且光氧催化设施中80根光氧灯管有52根损坏。调查查明该单位于2021年3月更换活性炭后至现场检查时未更换过,且日常检查只针对风机和电源,对活性炭和光氧灯管不作检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产污设施实施查封,于2022年1月5日对该单位处罚款10万元,并将该案直接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点评:活性炭吸附装置及光氧催化设施是最为常见的废气处理设施,但不少企业在安装设施后并未及时运维,导致废气处理设施不能发挥效用,企业应注意定期检查设施内部情况,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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